新華網(wǎng)江蘇頻道南京9月12日電 (記者 張本甫 王偉)“蔣學超、楊梅夫婦花65萬買的客運中巴車被六七個‘刑警’搶走了。”2013年3月22日,這條驚人的消息在江蘇省邳州市傳開了。這伙人到底是真警察還是假警察?警方很快得出結論:為首搶車的人叫王飛,他們根本不是警察。然而警方隨后的做法卻讓蔣學超、楊梅夫婦百思不得其解。警方說,這伙人的舉動還沒有達到刑事案件的標準,不算犯罪,因此不予立案。
如今,案件已經(jīng)發(fā)生近半年,邳州警方仍然堅持這一觀點,這伙搶車人仍然未被追究責任,而蔣學超、楊梅夫婦則陷入了無限的痛苦之中。今天上午,邳州市公安局表示,王飛等人冒充緝毒刑警搶車事件屬于違法行為,從現(xiàn)在開始,在最短的時間內(nèi)警方將會給媒體和當事人一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結果。
半路遭搶
蔣學超、楊梅夫婦雇用的駕駛員王道球說,當天上午11:30,他和售票員徐偉駕駛蘇CT6798中巴車從邳州宏通客運站發(fā)車赴臺兒莊,車子開到邳州燕子埠鎮(zhèn)新街口和范莊橋時,分兩批上了六七個三十歲左右的男子,之后,嫌疑人周海軍(后來得知)對他說,“我們是刑警隊的,你車涉嫌販毒,請你配合我們檢查。”周海軍剛說完,這六七個男人就一哄而上將司機王道球和售票員徐偉,強行拽上車牌號為蘇CTT266的本田商務車的最后一排座位上。這些人當即拿走了王道球放在發(fā)動機蓋上的兩部手機和放在工作臺上的手包,同時,也拿走了售票員徐偉的手機。周海軍當時還跟他說,“自己是運西派出所的”。
徐偉在回憶車子被搶時說,當時他手里拿著錢和記賬本準備去打開后備箱給自稱刑警的周海軍看。“沒想到上來兩個人就把我按住,踹了我一腳,錢散了一地。”徐偉說,“不讓我們打電話,不準說話,把頭低下,讓我們到刑警隊接受調(diào)查。”徐偉說,一直將他們拉到宏通客運站北門。
下車前,矮個男人問王道球,“車證呢?”王道球便把裝在手包里的行駛證和營運證掏給了他。接著,嫌疑人王飛(后來得知)對王道球、徐偉說:“你兩人下去吧,沒有你們的事了。”王道球和徐偉拿到了手機等物品后,王道球就給老板娘楊梅打了電話,楊梅讓王道球報了警。
王道球和徐偉的說法,在警方對王飛的詢問筆錄中得到了印證。記者看到,邳州警方對王道球的詢問筆錄中,同樣有王飛等人冒充緝毒刑警搶車的記載。
不予立案
2013年4月8日,經(jīng)過十幾天的打聽后,蔣學超通過律師向邳州市公安局緊急報案,請求立案追究王飛等人的刑事責任。但令人遺憾的是,邳州市公安局5月8日卻向他們出具了邳公(燕)不立字[2013]02號不予立案通知書。
警方認為,王飛等人的行為不屬于犯罪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guī)定,決定不予立案。
據(jù)了解,2012年9月24日,王飛借給了原車主賀成軍50萬元,借款時間為1個月。同時,王飛和賀成軍之間還簽了一個二手車交易協(xié)議書。按照該協(xié)議書補充條款約定,“到期日期為2012年12月24日,賀成軍借款未到賬王飛可將車過戶。”因此,王飛聲稱“蘇CT6798”的邳州至臺兒莊班線中巴車,是他2012年9月24日向賀成軍交付50萬購買的,后來由于賀成軍在春運期間出車禍死亡,故王飛找人搶回了自己的車,是買賣合同導致的經(jīng)濟糾紛。
而在2012年12月1日,蔣學超和賀成軍簽訂售車協(xié)議,蔣學超出資65萬從賀成軍處購買這輛牌號為“蘇CT6798”的邳州至臺兒莊班線中巴車。雙方在售車協(xié)議第二條中約定,該車12月1日之前的債權債務關系與購車人蔣學超無關。
業(yè)內(nèi)人士認為,王飛和賀成軍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在賀成軍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王飛可以通過正常的法律訴訟途徑向賀的繼承人合理主張,而不是用結伙搶劫的方式來維權。受害人蔣學超,與王飛在案發(fā)前既不認識,也無任何經(jīng)濟往來,蔣學超通過合法購買而善意取得的中巴車,卻在正常運營過程中莫名被搶。所以,該案顯然不能定性為經(jīng)濟糾紛案件。
縱容違法?
這一事件今年8月經(jīng)新聞媒體廣泛報道后,許多專家學者紛紛發(fā)表的自己看法。而在網(wǎng)上論壇中,一些網(wǎng)友甚至說,冒充警察搶車都不算犯罪,這不是在縱容違法行為嗎?還有網(wǎng)友不解地說,真警察和假警察本來應該是勢同水火,現(xiàn)在看起來好像成了一家人了。
今年8月8日上午9點多,蔣學超送孩子上學途中發(fā)現(xiàn)自家被搶的中巴車停在邳州市老黨校門口。于是,他立即打電話給楊梅讓她報警并將車子開走。這本是一場維權行為卻被警方認為和王飛等人冒充刑警搶車性質(zhì)相同。這一觀點遭到了法學專家的反駁。全國首屆律師、南京理工大學兼職法學教授、經(jīng)典案例入選《中國刑辯大律師》的王志杰律師認為,查看當日的報警記錄、接處警記錄(邳州市公安局運東派出所090369763號)即證明這一觀點搬不上臺面,世上哪有搶劫還報案的人?
據(jù)介紹,本案同時涉及借貸合同與買賣合同。首先,借貸合同發(fā)生在王飛和賀成軍之間,該合同主體之一賀成軍在未履行完合同前已死亡,但該合同也僅限于王飛和賀成軍之間,并不能涉及到第三者。同時,蔣學超和賀成軍簽訂售車買賣合同中,賀成軍將自己所有的財產(chǎn)中巴車賣給蔣學超,簽訂并履行了有效的合同后,蔣學超就合法擁有了“蘇CT6798”的邳州至臺兒莊班線中巴車的產(chǎn)權。
“在這兩個合同中,王飛與蔣學超兩者之間并無任何糾結和經(jīng)濟瓜葛。”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中國犯罪學理事王鈞在接受本網(wǎng)記者采訪時說,邳州市公安局不以刑事案件對王飛等人進行立案調(diào)查的行為非常欠考慮。王鈞表示,邳州市公安局是通過王飛和賀成軍之間的二手車交易協(xié)議書,來認定王飛是中巴車的合法擁有人。但事實證據(jù)表明,二手車協(xié)議屬于無效合同,該協(xié)議不能證明王飛和賀成軍簽訂的是買賣合同。
9月11日,邳州公安相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有網(wǎng)民說他們不作為,是不準確的。事情發(fā)生后,警方進行了調(diào)查和協(xié)調(diào),并非什么都沒做。至于不予立案的決定,是因為警方堅持認為搶車人的行為不屬于犯罪行為。
今天上午,邳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張建偉、法制辦花修成主任以及燕子埠派出所所長陳操一起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王飛等人冒充緝毒刑警搶車事件屬于違法行為,從現(xiàn)在開始,在最短的時間內(nèi)警方將會給媒體和當事人一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結果。
新華網(wǎng)將繼續(xù)關注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