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陳璽撼)我國首部促進和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政規章頒布實施3年后迎來修訂,國家工商總局近日公布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
在網絡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提供服務的第三方交易平臺此次受到《辦法》的重點“關照”: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是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如開展自營業務,應當以顯著方式對平臺自營部分和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予以區分和標注。
《辦法》同時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為更多創業者提供機遇。尚不具備登記注冊條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可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允許其暫不辦理工商登記注冊,但前提是向平臺進行實名登記,并且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要在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和電子鏈接標識。
《辦法》還擬禁止網絡商品經營者的7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虛構交易的形式為自己、他人提升商業信譽,或以交易達成后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將被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經營者,《辦法》也擬提高罰款額度。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采集信用信息,堅持中立、公正、客觀原則,不得任意調整用戶的信用級別或相關信息,也不得將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違者將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